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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

保安服务监管工作的意见

 

各盟市、呼铁、大林公安局:

加强保安服务业管理,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促进全区保安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564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11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及公安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全区保安服务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保安服务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条例》的深入贯彻实施和保安企业的脱钩改制,公安机关的角色由“办保安”向“管保安”转变,需要履行审批、备案、保安员资格考试发证、保安服务市场监管和监督检查、案件查处、信息化建设等一系列职能,保安服务监管的领域宽,监管任务重。目前,全区各级公安机关监管力量不足、监管力度弱,有大量保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未纳入监管范围,保安服务市场不规范,保安从业人员着装混乱,个别地方存在“黑保安”和保安从业人员违法犯罪问题。加强保安服务监管工作既是《条例》、《办法》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要求,同时对规范保安服务活动,提高保安员素质和促进保安服务业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公安机关要清醒认识到当前保安服务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贯彻《条例》、《办法》,大力加强保安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监管体系,推动保安服务业持续健康规范发展。

二、加强保安服务监管力量建设,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一)加强保安服务监管机构和力量建设。厅治安总队要加强对全区保安服务工作的监督指导,推动全区保安服务业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各盟市公安局要加强保安服务监管力量,增加人员编制,加大保安服务监管力度,要在治安支队内设保安管理大队,配备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管民警,保安从业人员多、监管任务重的盟市可单设保安监管机构。2013年9月底前完成专职保安监管机构的设置工作。旗县(市区)公安(分)局根据实际需要在治安大队设立保安管理中队或配备专职监管民警。派出所要确定一名副所长负责保安服务监管工作,把保安服务监管任务落实到具体民警。保安企业脱钩改制后撤回归建的民警编制原则上配备到保安服务监管岗位上,同时要根据需要充实一批有监管能力和熟悉工作的民警进入保安服务监管队伍,确保监管和发展保安服务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真正形成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分工明确、职责明晰的保安监管体系。

(二)明确保安服务监管职责。公安厅负责指导全区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接受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机构的备案;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各盟市公安机关负责受理、审核本辖区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旗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采集保安员指纹,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指导辖区保安从业单位做好单位内部治安防控、安全巡查工作。

(三)完善保安服务监管工作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把保安工作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社区警务战略之中,明确社区民警对社区保安的管理职责,使社区民警管理并使用好社区保安力量。对改制后的大型保安企业和武装守护押运企业,建立警务联络员或警务室制度,由熟悉情况的民警专职代表公安机关强化监管指导。要建立保安监管工作上传下达机制,明确保安从业单位传达、学习、执行公安机关监管规定和要求的时限。建立健全保安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约谈保安服务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确保各项工作及时部署到所有保安从业单位、传达到所有保安员,确保保安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防止监管失控。

三、强化监管,规范市场 ,推动保安服务业改革发展

(四)严格依法推进保安企业脱钩改制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准确把握保安企业脱钩改制要求,资产要全部剥离,民警要撤回归建,改制后的名称、标志、标识不得与公安机关有关联,保持国有资本在武装守押保安企业中的控股地位;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因地制宜推进改制工作,做大做强保安服务市场;严肃工作纪律,严把工作进度,普通保安企业脱钩改制工作于2013年6月底前完成,武装守护押运企业脱钩改制工作于2013年12月底前完成。

(五)强化动态监管,规范保安服务市场。建立保安企业动态管理办法和市场退出机制,健全保安企业资质评定和年审制度。根据企业软硬件建设、服务质量、客户评价和履行公共义务等情况,对保安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总体评价水平低的企业要进行停业整顿,问题严重的要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适时开展保安服务市场清理整治,强化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登记工作,统一保安从业人员的服装标识,依法查处非法保安服务活动,维护良好的保安服务市场秩序。

(六)培育完善保安服务市场。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将保安服务业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财税、信贷、优抚、教育培训、劳动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要在扩大人防服务的基础上,打破传统模式,拓宽服务领域,支持保安公司承担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区域联网报警、城市报警监控系统建设和安全防范、救助、服务等工作,支持保安公司向娱乐场所、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派驻保安员,支持保安公司参与民爆等危险物品的专业化安全服务和消防安全工作,推动保安服务层次升级,满足社会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安全服务需求,形成结构合理、特色鲜明、全面发展的保安服务产业格局

四、加强保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提高保安队伍规范化建设水平      

(七)加强保安服务队伍正规化建设。督促保安从业单位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知识、保安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培训,不断规范保安服务行为,着力提高保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职业技能。大力推进保安员考试发证工作,2013年年底前全面实现保安员持证上岗。按照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订的《保安员职业标准》,积极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启动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逐步建立根据保安员职业等级确定岗位层级的制度 

(八)强化保安员权益保障。要按照《条例》监督保安从业单位依法与保安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改善福利待遇。根据公安部要求,根据不同领域、不同岗位的实际需要,为保安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并加强专门训练,切实保障执勤安全。对保安员依法制止犯罪的行为,要旗帜鲜明地予以支持和保护。对保安员因工伤亡的,要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兑现优抚待遇 

(九)大力提升保安队伍的社会形象。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大力宣传保安员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承担社会责任的先进事迹,继续联合工会、团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先进保安公司、优秀保安员评比表彰及保安行业“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进一步弘扬正气、树立形象,提升保安行业的社会知名度和保安员的社会地位。     

(十)加强保安协会建设。按照市场化、社会化发展方向,坚持政会分开、统筹协调原则,提高自治区保安协会的管理服务水平。尚未建立保安行业协会的盟市,2013年9月底前建立保安协会。建立上下联通、规范运作的保安行业协会组织体系,充分发挥保安协会桥梁纽带、参谋助手和行业自律服务作用,形成推动保安服务业改革发展的整体合力。

五、抓好组织领导和贯彻落实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公安机关要站在公安工作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保安工作的重要性,把保安服务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保安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要事项,切实解决制约保安工作的体制性、机制性和保障性难题,推动保安服务业持续健康规范发展。

(十二)抓好贯彻落实。各盟市公安局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实施意见,细化任务目标,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2013年 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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