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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量身划定的广告十大“红线”不能碰

新广告法已经发布,9月1日正式施行,对于广告界和广告监管部门来说,这是今年必须关注的大事件。这次广告法修改的幅度非常大,每一个广告参与者必须充分解读,因为这关系到在广告行为中,一些“红线”不能碰,一些“雷区”不能碰,一些“创意”要换脸。

一、明令禁止

  ①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②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烟草广告。

  ③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④弹窗网页广告须能一键关。

二、内容准则和禁止性规定增多

旧广告法只有7种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准则,新广告法增加到18种,与消费、生活、健康密切相关的问题都增加了进来,和消费者联系更加紧密。主要的禁止性规定有:1、医疗、药品、医疗器械;2、特殊药品;3、保健品;4、健康养生;5、乳制品;6、农药类;7、酒类;8、烟草类;9、农作物;10、房地产;11、教育培训;12、招商投资;13、新闻变相;14、不正当竞争(贬低);15、广告代言;16、印刷品(电子信息);17、广告审查;18、互联网等18类28条禁止性规定。

三、房地产广告不可任性承诺

  新修订《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宣传规定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这条新规对于很多房地产策划或文案人员来说,是一个限制,今后在创作楼盘广告时,不能为了宣传而做出很多承诺。

  按照规定,估计今后“买房送名校资格”、“规划中的地铁某号线就在家门口”、“距中央广场商圈XX分钟”等用未来规划来宣传或承诺的信息可能会被禁止;“买房稳赚”、“买房百分之几的收益率”、“x年回本”等关于升值或投资回报率等的宣传字眼也可能被叫停。

四、品牌代言人严苛要求

新广告法中,总共75个法条中共出现代言人12次,现有的广告代言玩法可能有许多不再适用。

  “为自己代言”的企业主是否算代言人?从聚美优品的“我是陈欧,我为自己代言”中CEO陈欧闪亮登场后,企业主为自己的产品代言就成为了潮流。格力董明珠、万科王石、SOHO中国潘石屹纷纷出现在自家广告片中,那么问题来了,给自有品牌做广告算不算代言人?

解析:算。新广告法第2条第5款注明,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广告主是投放广告的企业,陈欧作为自然人担任广告代言人顺理成章,如果他愿意,完全可以让公司付给自己代言费。

五、药品、保健品还能找明星代言吗?

感冒药、止泻药这类常用药品广告找明星代言一直是常规营销手法,保健品也同样热衷于此。但确实有些问题产品的曝光让消费者很受伤,代言明星也蒙上污点。取消明星代言药品、保健品的呼声已喊了多年,这次是否落实?

解析:明令禁止。新广告法第16条写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社科院在分析中表明这些代言人不能以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患者或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形象进行药品推广,不用说,明星大腕也不行。同样在第18条规定中保健品同样不能找代言人,就算是广告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也是被禁止的。

六、没用过商品,就别想当代言人

近两年男明星代言女性用品的广告不少见,像韩国歌星RAIN为某女性化妆品代言群众们也是能接受的,但有几位小鲜肉为女性生理期用品代言就有点雷人了。相信他们一定没有用过,又怎么能准确表达该商品的功能呢?这种比较另类的代言是否还能行?

解析:NO。新广告法第38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简单来说,就是没用过产品,就别想当代言人。

七、萌娃代言还有戏吗?

亲子真人秀《爸爸去哪儿》、《爸爸回来了》等节目捧红了好多萌娃,儿童奶、点读机这些商品用上儿童代言已经老长时间了,效果还真不错,那这么干还有戏么?

解析:代言人不行,做个群演可以。根据新法第38条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也就是说童星直接为产品、服务做推荐的广告,已经不行了。但广告里小孩的形象还是能出现的,如果广告主体以成年人为主,儿童只是背景小演员,还是可行的。

八、产品出问题了,代言人同罚吗?

解析:是的。新广告法第56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带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产品只要伤害到了消费者,代言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主将一同担责。

九、攻击竞争对手的广告行不通了?

  近日某专车APP暗讽竞争对手的广告引起不小的争议,这些互掐广告可以说都是跟百事可乐和可口可乐学的,什么小孩子站在百事的箱子上只为了够到可口可乐自动贩卖机的货架,哈佛商学院曾明确表示,“为自己的竞争对手贴负面标签”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营销方式。这样的好戏以后还看得到吗?

解析:别想了。第13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下个月这些精彩的互掐广告就再也看不到了。

  不过,据法律专业人士表明,新广告法主要针对的还是虚假广告和不负责任的代言。所以广告的创意还是要有,也不要太拘束。

十、互联网广告受限

1、弹窗广告。新规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对于违反该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互联网广告违法,平台提供者也要担责。立法中规定,利用互联网做广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发布违法广告予以制止。比如,腾讯、淘宝等,对其平台上发布的广告应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一旦在其平台上出现违法广告,可能会承担部分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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