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市场这些红线不能碰
作者: 来源:物业管理资讯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2日 点击数:
物业服务企业
1、将一个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2、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3、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4、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5、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
6、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7、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8、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9、物业服务合同未按规定备案的;
10、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11、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12、对私搭乱建等违规行为不进行制止的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13、未按规定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擅立项目乱收费行为;
14、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设备是否运行正常;
15、未建立了配套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及维修记录;
16、小区卫生是否达到日产日清、树木草坪绿化是否定期养护;
17、未建立日常业主投诉记录、维修记录、电话回访记录、未建立24小时安全值班记录;
18、物业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级职称人员数量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
19、不按规定建立信用档案,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
20、未在本小区开展业主满意率统计工作;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开发企业
1、未按规定配置或挪用物业管理用房的;
2、未按照规定履行质保期内房屋保修义务的;
3、未按照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承接查验、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相关资料的;
4、未按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
5、未达到交房条件交付房屋的;
6、未按照规定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手续,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在售楼处公示的;
7、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不规范,未对物业管理有关事宜以及会所、幼儿园、车库(车位)等归属做出明确规定的;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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